2012龙岩秋季公务员考试笔试备考:常识判断习题精解(8)(6)
2012-06-18 17:00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http://xiamen.huatu.com/ 作者:厦门华图 来源:龙岩华图
(2)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特征为: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有得逞;③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本题中甲的行为符合该特征。
(3)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①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犯罪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②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根据本题题干所给信息:“妻甲从市场购回砒霜一包,计划在丈夫乙吃饭时放入”、“吃饭时,妻甲误把白糖当做了砒霜放入了丈夫乙的碗中”,说明甲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其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因为认识上的错误,误把白糖当作砒霜而未能致乙死亡,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即由于犯罪工具或犯罪方法的无效性而造成犯罪不可能得逞)。
再根据题干所给信息:“妻甲认为是自己放的药发生了作用,看到丈夫疼痛的样子,妻甲后悔了,便把丈夫送往医院抢救,但没有和任何人说自己放药的事”,可以看出,甲虽送丈夫到医院抢救,但其明以为乙中了砒霜的毒,却不告知医院,绝非属犯罪中止存在的情况之一“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肯定不是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甲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认识上的错误,其误把白糖当作砒霜而未能致乙死亡,属于手段不能犯的犯罪未遂(即由于犯罪工具或犯罪方法的无效性而造成犯罪不可能得逞)。
综上所述,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9、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参考答案】D
【考查知识点】罪行法定原则的适用。
【解题思路和依据】公然在公园发生性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即查遍刑法未见有公然性交罪的规定,故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认为犯罪。难点是,“说有容易说无难”。要说一个行为在法律中没有规定为犯罪,需要对法律非常熟悉,熟悉到“挂一漏万”的可能性都没有,你有这个自信吗?而且是在没有机会查阅法律、3分钟内作出回答,所以谁也没有这个把握,连专家恐怕也只有“猜”。作为考生,对本题仅仅了解罪行法定原则还有这种考法也就足够了。
【应注意的问题】在这里,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解答可能有点舍近求远。简单的方法是使用排除法。该行为明显不具有B、C的特征,也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特征,因为聚众淫乱罪的“聚众”至少需要三人以上,二人是不能构成该罪的。排除其它选项,自然得出无罪的结论。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福建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责任编辑:厦门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