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岩秋季公务员考试笔试备考:常识判断习题精解(8)(5)
2012-06-18 17:00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http://xiamen.huatu.com/ 作者:厦门华图 来源:龙岩华图(3)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7、(多选)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BCD
【考查知识点】间接故意的认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间接故意的要点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发生在追求一个犯罪结果(张某死亡)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其他人死亡)的场合。黄某对张某死亡结果是直接故意,对放火导致其他人(李某)死亡是间接故意。本题是非常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说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例子。因为黄某本有放火杀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所以排斥对行为直接结果(死亡)成立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故C、和D、选项肯定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的心态。
【应注意的问题】关于本题有3点值得一提:1.从错误论方面解释。黄某本想放火烧死张某,因为对象错误,实际烧死了李某,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黄某对李某死亡结果同样承担故意的罪责。2.从案件处理结论上讲,就是故意杀人罪既遂。3.如果问:黄某构成放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要点是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造成重大火灾并烧死了李某,应当认定为放火罪,李某死亡作为放火罪的结果,不必另外定故意杀人罪。如果没有引起重大火灾,也就是说没有实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使用放火的方法杀人,仅成立故意杀人一罪。
8、有一对夫妻,妻子甲有外遇因而感情不合,妻甲便生杀夫之心。某日,妻甲从市场购回吡霜一包,计划在丈夫乙吃饭时放入,由于甲疏忽大意把吡霜和白糖放在了一处,吃饭时,妻甲误把白糖当做了吡霜放入了丈夫乙的碗中,当日恰好丈夫肚子不适,吃过饭后便说肚子疼,妻甲认为是自己放的药发生了作用,看到丈夫疼痛的样子,妻甲后悔了,便把丈夫送往医院抢救,但没有和任何人说自己放药的事,后经医院珍断为胃痉挛,妻子很奇怪,但又没作声。回家后,妻子才发现自己放错了药,于是妻子便把吡霜偷偷地扔掉。请问妻甲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 犯罪预备 D 不成立犯罪
【参考答案】A。具体分析如下:
(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①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性。 ②必须有杀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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