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永春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机关工勤人员通告(2)
2012-05-12 10:04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http://xiamen.huatu.com/ 作者:厦门华图 来源:泉州华图【导读】2012年永春县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通告
(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5月21日至1994年5月21日期间出生的)。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大中专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人员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5月21日前取得。
7.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指医科大学(医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均为西医(不含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
2.招聘岗位中注明“专门岗位”的,是指专门面向我县2007年、2008年公开招聘服务期满、现仍续聘的村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和到我县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人员招聘的岗位。
3. 招聘岗位“户籍要求”为“本县”的,是指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5月21日前具有永春县常住户口或永春籍(永春生源)。招聘岗位“户籍要求”为“本市”、“本省”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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