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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快捷记忆】

  主动消除或减轻,受迫配合有立功。违法轻微并纠正,没有后果不予行。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具体适用的规定。

  1.免除行政处罚的有3种情况:(1)不满14周岁;(2)精神病人;(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两大类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2)第27条所列4种情形。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为2年是有例外的,但其例外必须由“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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