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高分笔记之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9)
2011-10-11 09:16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http://xiamen.huatu.com/ 作者:厦门华图 来源:厦门华图【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快捷记忆】
主动消除或减轻,受迫配合有立功。违法轻微并纠正,没有后果不予行。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具体适用的规定。
1.免除行政处罚的有3种情况:(1)不满14周岁;(2)精神病人;(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两大类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2)第27条所列4种情形。
【重点法条】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为2年是有例外的,但其例外必须由“法律”规定:
【相关法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