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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厦门秋季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
                           
                       
    二、村民自治中加强民主监督的对策

    1.限制村委会权力。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村民自治中,村委会权力过强,而普通村民制约其权力的能力比较软弱。要限制村委会的权力,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要加强村民约束村委会成员行为的力量,消除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独断专行、压制民主的恶劣行为,防止和及时阻止社会矛盾的激化。要实现这一目标,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力度,切实落实村民评议村干部制度,增强村民在民主选举之后对当选村干部的约束能力。“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只要村党支部及乡镇党委、政府经过调查后认为罢免的理由属实,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只有保障普通村民在村民自治中的权力,才能对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使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种均衡的状况下良性运转。

    2.提高村委会管理的透明度。村委会成员是村里大小事务的直接管理者,必然对村里的各种情况了解得比较透彻,同时,他们也是村里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发生联系的主要渠道,能较快知晓上级的政策。与之相反的是,村民普遍信息闭塞,很难清楚村委会的具体工作,因此,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处于一种不透明的状况之下,这使得广大村民缺乏监督的依据,也助长了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的行为。村务公开制度,是提高村委会管理透明度的主要办法,可以选择在群众习惯聚集的地方设立公开墙, “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加强培养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要加强培养村民民主监督的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法律赋予的权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上做了不少工作,由于农村的局限性,这些宣传教育并未能深入到亿万农民身边,很多农村对村民自治知之甚少,更谈不上监督村委会的行为了。因此,国家还应加大对农村进行民主法制教育的力度,特别应加强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鼓励、支持农民通过正常渠道正确行使监督权力,避免因农民不满情绪过大导致上访甚至集体上访事件,以至于影响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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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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