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厦门秋季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证人保护制度(3)
2012-06-20 14:24 福建公务员考试网 http://xiamen.huatu.com/ 作者:厦门华图 来源:厦门华图
为杜绝泄密现象的发生,应严格泄密责任追究。无处罚就无责任,对于泄密者或泄密单位,一律严惩。
第三,要严格案件办理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举报材料被层层转发后,可能会落到被举报人的手中,举报人的处境将会十分危险。虽然近年此类现象有所减少,但举报信息泄密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往往案件尚未启动,被举报人已闻风而动,四处托关系来“摆平”,对举报人进行利诱或恐吓。香港特区的廉政公署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由于实行严格“单线联系”制度,至今没有举报者因资料外泄而遭报复,其缜密的案件办理程序等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第四,要严厉惩办打击报复者
打击报复行为具有强烈的主观性,是一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尽管在我国的《刑法》和《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了报复陷害罪,以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因立案门槛过高、刑罚太轻,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对打击报复者必须要降低立案门槛,加大惩处力度,直取打击报复者的“命门”,使其不敢铤而走险。
第五,要切实解决有关“边缘”问题
对于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隐性打击报复”,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于界定,而一直被认为是难以解决的“边缘死角”。在这方面,一些成熟的国外制度值得借鉴,以弥补我们立法领域的明显缺陷和疏漏。例如,美国专门设立了“文官制度保护委员会”,遭打击报复的个人可直接上诉至该委员会组织听证会,并作出包括降级、开除公职或处罚金的最终裁决。只要我们切实树立为举报人负责的精神,加之法律的保障、制度的健全,并认真执行,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其“合法化”的外衣就会被剥去,他们的肮脏行为就难以得逞,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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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厦门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