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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之常识判断复习常识(法律)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具体地说,是哪些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这一部分也是非常的重要,希望广大考生好好复习,最后华图教育在此预祝广大考生考试马到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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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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