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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二人或二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优先于合伙法的适用。

    2.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

    3.合伙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这是在保持合伙人独立的前提下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

    4.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特征:

    1.公司须依法成立,公司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实质条件包括:一是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二是公司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

    3.公司具有集合性,是指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集合而成,这里的“成员”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四)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兼有股份制特点的企业,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将成为城乡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发展的主要模式。

    (五)国有国营企业

    对于不能采取公司化经营的某些特定行业和生产特殊产品的国有企业,仍要保持国营的形式,由国家直接控制和管理。这类企业不能进入市场竞争,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如军工企业、公益企业等特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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