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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了如下重要规定:

    1.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各项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及其范围

    1.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

    (1)生产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2)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3)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上述三点是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构成要件,这是一种严格责任,对销售者而言,除了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之外,还应以其过错的存在为要件。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2.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范围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违反产品质量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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