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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刑事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致伤、致残、致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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