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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永春县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通告

六、体检、考核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

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和各岗位聘用计划数,在考试总成绩上合格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本岗位名次先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先确定事业单位岗位的体检对象,再确定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岗位的体检对象。兼报事业单位和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岗位的考生如已列入事业单位岗位体检和考核对象的,不再作为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岗位的体检和考核对象(考生经个人自愿提出申请,可自主选择优先参加事业单位岗位或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岗位体检和考核)。

2.考生资格复核

体检对象确定后,县公务员局考试录用股将于体检前对进入体检的报考者进行报名资格复核,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以复核为准。2012年应届毕业生最迟须于2012年8月3日前提供与《就业推荐表》相符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县公务员局考试录用教育股进行资格复核;在职报考者报名时未能提供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应于资格复核阶段提供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同意辞职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取消相应资格。

3.体检标准

按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4.体检其他事项

报考者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以复检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各岗位上合格线的报考考生的考试总成绩先后名次等额递补体检人员。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考核

考生体检合格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取考生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对体检合格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按各岗位上合格线的报考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的先后名次等额递补考核。体检合格的考生须在接到调档函之日起30日内,将其个人档案转至县公务员局,同时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综治、计生证明,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七、公示、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及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永春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

报考县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岗位的考生,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人事部门组织上岗培训后介绍到具体单位就业。考生应在报到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将相关聘用手续报县公务员局核准、备案。

(二)报考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岗位的考生,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出生地和居住地情况,在征求考生本人意见后,安排到具体村(社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跟踪管理。

(三)招考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报考县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岗位的考生先聘用,待聘用手续办理结束后,再办理报考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岗位的聘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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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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