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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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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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