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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

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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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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