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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秋季泉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告

五、体检、考核和聘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在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从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若同一岗位有2个及以上报考者综合成绩相同,取笔试成绩较高者进入体检;若笔试成绩也相同,则由招聘单位加试一场面试或笔试,按加试的面试或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并从考试合格的人选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若无符合条件对象的,则取消该岗位的招考计划。

2、体检标准。按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3、体检的组织。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

(二)考核:考生体检合格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对体检合格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以及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三)决定聘用人选: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笔试或笔试、面试总成绩和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在泉州人事网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拟聘用人选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一年),确定人事关系。

六、其他事项

(一)符合岗位条件的报名人数与岗位拟聘人数的比例未达到3:1的,原则上应减少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情况特殊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商政府人事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开考。

(二)笔试成绩公布前,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泉州市公务员局将为参加我省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上对象不含报考专门岗位的人员)、退役士兵和退役运动员中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考生审核办理加分事宜。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在笔试前向市公务员局流动开发科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准考证、服务证书、考核情况等),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报考专门岗位的,不再享受加分待遇。

(三)报考面向我市参加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高校毕业生招考岗位的人员,包括参加我市组织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研究生支教团)、“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于2011年9月30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参加我省和其他设区市组织实施的上述项目的2011年9月30日前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泉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其中服务期满二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以报考所有专门职位;服务期满一年的高校毕业生,限报考县(区)、乡镇的专门职位。凡通过享受政策待遇,被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原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事业单位招考优惠政策。

(四)报考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考生须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凭证、聘用(劳动)合同或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岗位证明等有效凭证。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报考岗位要求“全日制普通院校”的学历是指报考者学历的取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并录取于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且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计划的高等院校;2、报考者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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