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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漳州公务员考试真题申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的对策

中国企业的慈善行为最初是由直接捐款开始的,而捐助的对象多是各种“官办”基金会。很多至今颇具影响力的公募基金会,都脱胎于政府部委。比如,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是团中央办的,中国少年儿童法基金会是全国妇联办的,中国扶贫基金会是农业部办的。中国的民间慈善组织发展面临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准入门槛太高。成立民间组织所依据的法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不仅申请手续繁复,而且审批条件苛刻,比如民间组织到民政部门注册时,必须要有一个党政机关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而且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使得许多民间慈善组织因为找不到主管部门挂靠,要么成立不了,要么走“曲线救国”的道路,采用工商注册登记的办法寻求合法注册,而这样操作,就必须按企业的标准照章纳税,组织和运作成本负担相当重。同时,人手较少,尤其是缺乏专业人士,也是目前困扰相当一部分由企业设立的基金会的突出问题,慈善活动都需要有一个专业的慈善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在中国这才是最为棘手的问题。
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最有力手段就是制定明确、优惠的免税政策。而我国目前对于免税问题政策比较模糊、优惠的额度偏低、程序繁琐,无形中打击了人们特别是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比如,根据我国目前的税法,企业为公益事业捐款,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一旦捐赠金额超过3%,企业还得为所捐款项的超出部分纳税。这就造成企业捐得越多,税交得也越多。对于个人而言,享受免税待遇所要经历的繁琐程序,也让人望而却步。
一遇灾祸,大凡机关单位总是按人头、依职务指派捐款或赠物,捐多捐少都有定数,行政色彩浓厚、缺乏自愿性、独立性和自觉性。一般说,你想不捐或者多捐似乎都是说不过去也是容易被当成“另类”的。捐赠了款物,心里都愿意知道这些款物用在什么地方,是否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由于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公示和监督体系尚未完全建立,造成部分慈善机构缺少必要的行为自律、监督和审计,没有募捐和执行的专业分工,管理上存在漏洞,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大,甚至出现侵占、挪用、贪污捐赠款物的行为,使得慈善机构的公信力和效率经常被质疑。
最近,一家媒体专门就唐山新生代企业家进行了一番“透视”,唐山的新生代企业家们却大发“好事难做,善门难开”的牢骚。李某自称是个“听招呼型”的捐助者。她告诉记者,自己曾经参与过为地震、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受灾者、失学儿童、白血病患者捐款捐物等多种慈善活动,但每一次都需要通过街道组织或媒体发起形式实现。而平时想做些善事,总需要到处打听,不免产生了“善门难寻”的感觉。从事珠宝玉器经营的刘先生则属于“扔下就走型”——每次捐款都是扔下就走,从不留姓名。接受采访的他千叮咛万嘱咐不可透露自己的名字,并直言并不是想当做好事不留名的活雷锋,而是自己经营的生意本大利也大,免得树大招风,引起社会对自己财富来源的关注,招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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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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