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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漳州公务员考试真题申论:洋垃圾控制与治理中的国家作用

    9.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4、25、26条和第78、79、80条对固体废物,即报道中所称的"洋垃圾"进口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与上述事件相关的包括如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禁止洋垃圾进境倾倒、堆放和处置三种行为。这三种行为中,倾倒和堆放垃圾对环境的影响毋庸置疑;而垃圾处置由于在目前大多数情况下是直接填埋或焚烧,其对环境的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是禁止不能用做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洋垃圾进口,也就是说可以用做原料的洋垃圾可以进口;或者不管是否用做原料,只要可利用,但必须是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洋垃圾可以进口。不过,这里要强调的是,对于以原料或者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垃圾进口,要具备这样一些条件:第一是限翩进口,第二是需经过审批许可或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三是必须对这类垃圾进行分类管理,第四是进口洋垃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五是必须经质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这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是对于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许可进口的垃圾需要由有关部门制定目录,根据目录来决定哪些可以进口,哪些不可以进口。这个目录是由多部门联合制定的。目前关于电子废物是否可以入境的问题,在立法、执法和科研部门均有争议,但不管理论上的争议如何,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执行。
四是对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第78、79、80条分别规定了违法者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10.2007年1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授周珂发表文章认为,洋垃圾造成危害触目惊心,而潜在的危害更令人不寒而栗。尽管专家和媒体已指出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对国内法的违反和对国际公约的违反,但至今尚未听说法律对此如何介入。正是由于外来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和应得的法律惩处,才使国人对我们现今环境法面对违法者屡屡表现出来的踟蹰感到不解,公众和媒体的义愤如此强烈,理应让我们反思现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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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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