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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泉州秋季公务员考试笔试备考:常识判断习题精解
 

3.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的负担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下列有关风险负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

  B。需要运输的标的物,自交付给买受人后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C。在途货物的风险除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后即转移给买受人

  D。在由于标的存在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答案】C。解析:本体直接考查法条,虽然十分具体,但涉及了多个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上,该条并未区分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因此,一般来说,特定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后即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在上述“但”的情况下就会不同。A项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法律同样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对上述规定做出改变。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D项显然是对对这一条错误的理解。买受人拒绝受领的前提并不是标的存在质量瑕疵,而是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C项完全正确,是法条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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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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