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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捷记忆】吾(五)在儿时(二十)就听证,还不承担(那)费用。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意思分解


  这些法条根据其涉及的利益关系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分为4种类型:


  1、仅涉及申请人利益的行政认可事项。行政机关仅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即可。


  2、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法第36条)。对此情形,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听取意见义务。


  3、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本法条46条),对此种情形,行政机关应该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该种情形下,听证是强制性的。


  4、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法第47条),对此种情形,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听证。该种情形下,听证是任意性的,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


  就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的具体进行,注意与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进行区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的要求不要(许可为5日,处罚为3日);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要求不同(许可为20日,处罚没有规定)


  从历年真题对《行政许可法》的考核来看,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以上两个知识点,要作为必考考点来准备,尤其是其中关于程序、时间的记忆。相关真题请考生参照《2005年江苏真题A类案例分析第2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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