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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永春县公开招聘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通告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规定和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村村社社有大学生”计划的意见》(永委办[2007]73号)的精神,结合我县事业单位及农村(社区)工作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共设招聘岗位138个,计划招聘人数235人。各招聘单位具体的招聘岗位、招聘人数以及资格条件,详见《2012年永春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村务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

1. 国家任务招收、2012年及以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毕业生、职业中专毕业生及计划外自费生);

2.符合“永政[2001]55号”文件规定、2001年11月以后到我县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3.已在本县事业单位就业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本次招聘的,应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并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报考;其他已就业人员报考的,须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

(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5月21日至1994年5月21日期间出生的)。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大中专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人员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12年5月21日前取得。 

7.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指医科大学(医学院)的“临床医学”专业,均为西医(不含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专业)。

2.招聘岗位中注明“专门岗位”的,是指专门面向我县2007年、2008年公开招聘服务期满、现仍续聘的村务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和到我县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人员招聘的岗位。

3. 招聘岗位“户籍要求”为“本县”的,是指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5月21日前具有永春县常住户口或永春籍(永春生源)。招聘岗位“户籍要求”为“本市”、“本省”的,按以上原则类推确认考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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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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