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教育-第一公务员考试网

0592-5168870 厦门分校
【导读】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榕委办[2OO9]52号

 

各县(市)区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公司),各人民团体,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7]4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闽委办[2008]35号),全面提升我市双拥工作水平,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解决好部队干部住房困难、随军家属随调安置和退役士兵安置等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妥善解决部队干部住房困难

    1、把解决部队干部住房困难列入地方规划。帮助部队干部解决住房困难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有关住房政策,将解决部队干部住房困难问题列入当地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根据驻军干部住房的需求情况,立足当地实际,按照统筹规划、适度保障、同等优先、分步解决的原则合理安排,并将规划期内解决驻军干部住房困难的总体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

    2、做好部队干部申请地方保障性住房工作。凡驻榕部队符合随军条件且在部队无住房的团职级以下(含团职级)的部队干部(含文职干部和在编的录用制职员干部)、士官,可向当地申请保障性住房。对符合军队和当地政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部队干部,配售、配租资格由部队师以上机关营房部门负责审核,市房委办根据审核结果对房源进行批复对接。

    3、支持驻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驻军可通过提供自用土地等方式筹措资金或利用自用土地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驻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执行军队和当地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驻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出台之前,供应对象和保障标准按军队现有政策规定执行。利用部队自用土地或地方政府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住房,出售转让时要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驻军所建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除供应给本部队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购外,多余房源应纳入地方统筹,主要用于提供给其他部队符合条件的干部。

    4、军队住房建设项目参照重点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按照急件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把军队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摆在优先位置。对于城市规划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军队住房建设项目的实施。

    5、妥善处理部队自建住房的产权遗留问题。对基本符合城市规划又确实已分配给部队干部的部队自建住房,本着尊重历史、尊重部队政策规定的精神,先易后难,逐步解决其产权问题,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在土地产权清晰,规划、消防、工程质量验收基本合格的前提下,规划、土地、消防、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解决部队自建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我市处理历史遗留的“两权证”的办法予以办理规划竣工审核、消防审核验收和产权、土地登记手续等。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福建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 申论
  • 行测
  • 面试
  • 历年真题
  • 模拟试题
  • 时事热点

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