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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常识判断重点知识总结:宪法内容重点预测篇(法律)

  九、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解释特区基本法
特区法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也可以解释基本法
特区终审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只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
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任命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人身自由 生命权。
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也可称特定主体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设置专门的规定,给予特别的保护。主要内容有: 1.妇女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益; 4.烈军属的权利。
外国人的权利 1.国家保护的外国人的权利; 2.庇护权。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主要有下述内容: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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