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8 17:28:35 公务员考试 https://xiamen.huatu.com/gwy/ 文章来源:未知
【导读】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
(一)省级机关调任公务员,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级机关调任公务员,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调任公务员,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以下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机关调任公务员,由主管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决定的调任事项,视为已办理前款规定的审批。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调任审批情况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调任审批应当呈报以下材料:
(一)调任请示。内容包括编制、职数、职位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等。
(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调任审批表。
(三)调任人员考察材料。
(四)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调任人员经审批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二十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对原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到国有企业或者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且调任相当层次职务职级的,可以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机关任职。调任人员试用期内不得转任其他机关职位,原则上也不得转任所在机关其他职位。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调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不得将调任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人员,不得在调任审批前任命公务员职务职级;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范围,对监督检查发现和信访举报的违规调任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职务职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江苏省委组织部网站、贵州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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