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1 09:16:04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xiamen.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厦门华图
【导读】厦门华图同步厦门华图发布:公共基础知识高分笔记之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15),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厦门华图公务员微信公众号(xmhuatu)和福建事业单位考试备考QQ群:916537385(),获取更多招考信息和备考资料。厦门华图培训咨询电话:0592-5168870,5168871。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意思分解】
《行诉解释》第11~18条详细地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原告资格问题,比较复杂,骨灰级考生或法律专业加试考生要可详细看一下。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意思分解】
第25条一直是考试的重点,《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考试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形式是在案例分析中出现,确定被告是谁。
1、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
(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诉解释》第23条对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不同规定:
(1)应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2)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诉。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意思分解】
掌握第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条关于确定第三人的规定:
(1)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诉。
【考题回顾】
(2007年江苏考题A类)
8、王某、李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一家饭店,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蔷薇饭店,王某为负责人。如果该饭店及其合伙人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是(C )
A.王某 B.王某、李某和张某 C.蔷薇饭店 D.李某和张某
(2007年国考考题)
108、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C )
A必须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B可以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为被告
C必须以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D可以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快捷记忆】书物视正当鉴勘,现场笔录(很少见)(注:只有行政诉讼法特有,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没有“现场笔录”)。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重点法条】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考题回顾】
(2005年江苏考题A类)
24、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并无法定职责的,应作出( A )。
A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B维持原判 C撤销判决 D确认判决
【重点法条】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快捷记忆】
被告认为停执行,原申损失不损公。
【重点法条】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编辑: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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