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11 09:16:04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xiamen.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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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记忆】处罚时效为二年,五税六月为治安。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题回顾】
(2006年江苏考题A类 )
19、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 B )。
A先行封存证据???? B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C先行扣押证据???? D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重点法条】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快捷记忆】行政处罚,当期(七)送达。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意思分解】
1、了解作出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的告知的具体事项:
(1)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2)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有两项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
2、重点掌握第41条:违反第31、32条程序性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自动弃权的除外。
3、注意第32条第2款: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快捷记忆】 当场决定告五千,当场收缴二十难。边远水上通不便,缴难提出就收款。
【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是考试的热点和难点。其难点即在于许多考生没有分清第33条“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与第47、48条“当场收缴罚款”之区别。二者虽然有关联性,但区别是首要的。
1、依第33条,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有两种情形:(1)小额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2)警告。
2、依第47、48条,并非依第33条作出的所有当场罚款决定都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故不要将当场作出罚款决定与当场收缴罚款混为一谈,前者是决定程序,后者是执行程序。记住第47、48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三种情形。
3、了解第46、49条规定:(1)罚款的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2)罚款收据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作。
【考题回顾】
(2003年国考考题B类)
57、下列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的是(C)。
A 小王和人打架斗殴受到了处罚。小王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公安人员认为小王认错态度不好。于是在其权限范围内,选择了重的处罚
B 王某是某税务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拟对一起偷税案件进行处罚。后来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领导决定由王某主持听证,另外两名税务局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C 小李骑自行车带人被交通警察发现。交通警察在对小李出具了罚款20元的通知单后,当场收缴了罚款
D 某地一家酒店开张后不久,公安人员便衣对其进行调查,发现该酒店向房客提供色情服务,遂决定对其进行处罚。酒店经理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件,公安人员予以拒绝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快捷记忆】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
大吊停、告听证,行政机关掏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转化为同音字会)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快捷记忆】
听证程序要记住,三七开会委辩录。
【意思分解】
听证程序一直也是考试热点。有关听证程序的知识点即集中体现在第42条上。应注意:
1、首先应明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决定程序有两种:即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处罚决定中的特殊程序,而非独立程序。
2、听证程序适用条件。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3、关于听证程序的实施,特别注意:
(1)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2)听证原则上公开举行,有三个例外: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商业秘密;③涉及个人隐私。(3)听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4)听证应制作笔录。
【重点法条】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思分解】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这是原则,但考生应重点识记以上两个相关法条分别规定的4种例外情形,有时间可以看看。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快捷记忆】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
(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卖划三院行。
法定常见有四种,海关物价税务工。(注:指海关、物价、税务、工商部门)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快捷记忆】改变种度没依据,违法委托违程序
(编辑: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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