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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2023-10-20 08:31:44 福建军队文职考试网 //xiamen.huatu.com/jzg/ 文章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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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自2023年3月16 日起施行。

  2015年8月17 日原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以及2016 年6月20 日军委政治工作部、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新体检标准涉及军校招生的内容共分两个部分,分别是通用标准和选拔军官补充标准,特种作战、通信导航、电子对抗、防化、机降、伞降、医疗卫生、舰艇、潜艇、潜水、装甲、油料、测绘、导弹等特殊岗位的招生专业,在符合通用标准的基础上,还须达到相应的补充标准。除下表所列招生专业外,其余专业均执行通用标准。考生填报志愿时,一定要仔细确认专业的体检标准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通用标准

  第一节 外科

  第三条男性身高低于162cm,女性身高低于158cm,不合格。

  第四条 体重指数(BMI)在下列范围的,不合格。

  (一)男性体重指数低于17.5或者30以上,女性体重指数低于17或者24以上;

  (二)男性体重指数17.5以上且低于30、女性体重指数17以上且低于24,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

  (三)男性体重指数28以上且低于30,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

  第五条 颅脑损伤,颅骨畸形,颅骨缺损或者颅盖凹陷,颅内异物存留,颅骨及颅内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可自行矫正的斜颈,合格。

  第七条 脊柱、骨盆、胸廓的畸形或者骨折及骨折史,脊柱、骨盆、胸廓的手术史,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

  (二)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三)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第八条 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肘关节过伸或者外翻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骨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四)双足仅单个足小趾缺如(无症状且不影响功能);(五)女性肘关节过伸17度以下,不存在功能障碍。

  第九条 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cm,或者虽未超过以上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45度以内,除外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缩、下肢骨关节疾病等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十条 面部、颈前部影响五官结构、功能或者装备穿戴,长径大于3cm的增生型或者异色显著的瘢痕,身体其他部位影响运动或者装备穿戴的瘢痕,面部、颈前部长径大于1cm的异色显著的斑或者痣,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大于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

  第十一条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其他重症遗传性皮肤病或者严重的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斑秃脱发部位数量3个以内,且脱发区长径1cm以下;(二)面部、颈前部单发且长径1cm以下的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数量3个以内、长径3cm以下的白癜风;(三)疥疮已治愈,且全身未见疥疮结节;(四)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第十二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腋臭术后超过6个月,无并发症,无腋臭或者轻度腋臭,合格。

  第十三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四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临床型Ⅲ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睪丸鞘膜积液,包括睪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包茎,包皮过长,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四)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五)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六)隐睪经手术下降至阴囊,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七)附睪囊肿,无自觉症状,经专科诊断无需手术。

  第十五条胸、腹腔手术史,疝,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二)腹外疝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胆石症微创手术(保留胆囊)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四)胸腔镜下交感神经链切断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六条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混合痔2个以内,且长径均1cm 以下;

  (二)低位单纯性肛痿(只有一个痿管),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

  第十七条 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八条 恶性肿瘤及病史,恶性肿瘤术后,不合格。

  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颅脑、纵隔、心脏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甲状腺、乳腺、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性肿瘤、囊肿,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术后无并发症、后遗症,不影响功能和训练,合格。

  第二节 内科

  第十九条 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含先天性心脏病术后),严重的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二)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痊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无需服药,心电图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正常。

  第二十条 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者高于140mmHg,舒张压低于60mmHg或者高于90mmHg,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心率低于50次/分或者高于100次/分,不合格。

  心率高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二十二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的消化道溃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90g/L;(三)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五条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传染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 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腺病毒、诺如病毒传染病,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沙门菌肠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 脑脊髓膜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白喉,猩红热,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疟疾,炭疽,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水痘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半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急性乙型、丙型、丁型病毒性肝炎,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

  (二)肺结核、浅表淋巴结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无胸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腹膜炎无腹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脑膜炎无后遗症,治愈3年以上,无复发(泌 尿生殖系统结核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沙门菌肠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

  (四)布鲁菌病、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六)腺病毒感染,治愈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七)诺如病毒感染,治愈3个月以上;

  (八)其他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且病原体被清除。

  第二十六条 癫痫、脑血管疾病、脱髓鞘性疾病、运动障碍性疾病、骨骼肌肉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已治愈,无后遗症,合格。

  第二十七条 晕血,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九条 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5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第三十条 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明显的耳廓畸形及先天性耳畸形,外耳道闭锁,全耳廓再造术后,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恶性肿瘤,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耳前痿管,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经专科明确无需手术或者治疗,无不适症状,不影响功能和穿戴;

  (二)耳前痿管,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术后痊愈,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二条 鼓膜穿孔,慢性分泌性中耳炎,化脓性中耳炎,耳源性颅内、外并发症,中耳炎后遗症,中耳胆脂瘤,耳硬化症,中、内耳术后,中耳肿瘤,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修补术后半年以上,鼓膜修复艮好,合格。

  第三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严重的鼻畸形,鼻中隔穿孔,鼻骨骨折及骨折史,中、重度变应性鼻炎,急性鼻窦炎,严重的慢性鼻窦炎,鼻息肉,鼻部肿瘤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鼻中隔穿孔术后半年以上,鼻中隔修补完整,无复发,无后遗症;

  (二)单纯性鼻骨(粉碎性骨折除外)骨折,术后3个月以上,复位良好,无并发症,无后遗症;(三)鼻骨无错位性骨折3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五条Ⅲ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鼻咽血管纤维瘤,咽部恶性肿瘤,喉肿瘤,以及影响吞咽、发音、呼吸功能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慢性喉炎治愈后(无声音嘶哑,声带无充血、肥厚、萎缩,声带闭合良好);(二)鼻咽血管纤维瘤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四节眼科

  第三十六条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5,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时,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600度以下;

  (二)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手术眼裸眼视力4.8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

  (三)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但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4.8的,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在600度以下。

  第三十七条 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15度以下,合格。

  第四十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一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点状、花冠状、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相对静止,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四十二条 深度龋齿4颗以上,缺齿4颗以上或者连续缺齿2颗以上(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重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二)牙体疾病、牙髓、根尖周急慢性炎症治愈后。

  第四十三条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牙列重度磨损,颞下颌关节疾病,戴有隐形矫治器、固定矫治器,不合格。

  颞下颌关节弹响,但不伴有颞下颌关节区疼痛、咀嚼肌疼痛、下颌运动异常,不影响正常功能者,合格。

  第四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口腔颌面部肿物,不合格。

  口腔颌面部囊肿、良性肿瘤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症状和体征,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十五条 颌面部骨折及骨折史,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其他口腔疾病,不合格。

  下颌骨、上颌骨、颧骨骨折,治愈1年以上,复位艮好,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咀嚼功能障碍及明显面部畸形者,合格。

  第六节 妇科

  第四十六条 异常子宫出血,严重痛经及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附件手术史,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肌瘤剔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巧克力囊肿剥除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三)卵巢黄体破裂部分楔形切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四十七条 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 妊娠,不合格。

  第七节 精神心理

  第五十条 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紧张症,心境障碍,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应激相关障碍,分离性障碍,喂养及进食障碍,排泄障碍,躯体痛苦和躯体体验障碍,物质使用和成隐行为所致障碍,冲动控制障碍,破坏性行为和脱社会障碍,人格障碍,性欲倒错障碍,做作障碍,神经认知障碍,痴呆,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有关的精神或者行为障碍,与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者疾病相关的继发性精神或者行为综合征,睡眠觉醒障碍,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史或者治疗史,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 数学或者语言任一基本职业能力异常,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怀疑性、忧虑性或者紧张性任一职业人格特质异常,分离性、神经性、敏感性、抑郁性、焦虑性、强迫性、偏离性、冲动性、悖逆性或者自杀倾向任一健康人格特质异常,不合格。

  第八节医学影像

  第五十二条 胸部X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3个以下,单个直径5mm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大于3个且在6个以下(与血管和肺纹理伴行的除外),单个直径5mm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必要时增加相应检查除外肺结核等疾病;

  (四)肺纹理增强(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五)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六)轻度脊柱侧弯。

  第五十三条 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动过速(心率大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

  2.窦性心律不齐(P-P间期互差小于0.40s),经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窦房结内游走心律;

  4.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导联直立且电压较高,Ⅱ导联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导联正负或者负正双相或者浅倒,aVF导联正负双相,aVR导联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5.单纯P-R间期缩短(100~119ms)且无心动过速发作史;

  6.一度房室阻滞,P-R间期在0.24s以内,起卧活动20次后,P-R间期恢复到正常范围(P-R间期在0.20s以内);

  7.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8.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9.左心室高电压(不伴ST段压低、T波低平、双相);

  10.R波显示,RV1、V2高,但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

  11.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2.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经心脏彩超检查排除心脏器质性病变;

  13.每分钟5次以下的偶发早搏,若为室性偶发早搏需起卧活动20次后复查,复查后早搏消失[早搏呈二、三联律除外,室性早搏呈Ron-T、多源性(含双源性)、多形性(含双形性)、特宽型(QRS时间在0.16s以上)、特矮型(QRS振幅小于1.0mV)除外];

  14.心室早复极,心率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15.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水平型压低0.05mV以下(aVL、Ⅲ导联可压低0.1mV)或者皇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6.T波显示,Ⅱ导联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导联低平,Ⅲ导联倒置;在V1、V2导联大于V5、V6(TV5、V6大于1/10R波);

  17.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

  第五十四条 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单肾,结石,胰腺病变,内脏反位,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中度脂肪肝;

  (二)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5个以下,且最大一个息肉的最大径小于0.6cm;

  (三)肝脾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3cm以下;(四)肝、脾内钙化灶,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

  (五)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1.0cm以下;

  (六)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1.0cm以下;

  (七)肾盂宽1.5cm以下,输尿管不增宽;(八)副脾;

  (九)脾脏长径12.0cm以下,厚度4.0cm以下;脾脏长径虽大于12.0cm或者厚径大于4.0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在38cm²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五十五条 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盆腔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2.0cm以下;(二)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最大径3.0cm以下。

  第五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九节 医学影像

  第五十七条 血液、尿液常规检查应当结合临床及地区进行综合判定,除血红蛋白可作为贫血诊断指标、血小板计数可作为血小板疾病诊断参考指标,其他检查项目原则上不作单项淘汰。粪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在体检期间未发现流行趋势的其他地区不做检查。

  第五十八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80U/L,不合格。

  男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50U/L且在80U/L以下,女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40U/L且在80U/L以下,除外病理性因素,合格;有轻、中度脂肪肝,但未发现标准内其他相关疾病,合格。

  第五十九条 血清肌酐酶法检测结果: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合格。血清肌酐苦味酸速率法检测结果: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通常判定不合格;复查正常或者轻微增高,临床除外肾脏功能受损,通常判定合格。

  第六十条 血清尿素正常值参考区间:2.9~8.2mmol/L。

  血清尿素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肌酐正常时,应当结合临床进行综合判定。

  第六十一条 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三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四条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 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性抗体均为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六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七条 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结果在参考区间内,合格。

  选拔军官补充标准

  第一节外科

  第六十八条 装甲类岗位,身高超过182cm,不合格。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岗位,身高超过185cm,不合格。

  防化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身高低于168cm或者超过185cm,不合格。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特战类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68cm,女性身高低于165cm,不合格。

  中央警卫团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70cm,女性身高低于165cm,不合格。

  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80cm,女性身高低于173cm,不合格。

  第六十九条 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十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轻度胸廓畸形,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

  第七十一条 特战类岗位,上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发生在14岁前的下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 好,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中度以上扁平足,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大骨节病(含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十二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4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4cm,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大于0度,不合格。

  第七十三条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着军队制式短袖体 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的文身,非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不合格。

  第七十四条 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的白癜风,不合格。第七十五条 装甲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腋臭,不合格;腋臭术后6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腋臭,合格。

  第七十六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七十七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临床型Ⅱ度以上(含Ⅱ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精索鞘膜积液,睾丸鞘膜积液,不合格。

  第七十八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疝术后者,不合格。

  第二节内科

  第七十九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心率101次/分以上,不合格。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心率59次/分以下,不合格。

  第八十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心律不齐(呼吸性窦性心律不齐除外),心脏杂音,不合格。

  第八十一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有肺结核病史,结核性胸膜炎、腹膜炎、脑膜炎病史者,不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八十二条 通信导航类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双耳中任一耳耳语听力低于4米,不合格。

  第八十三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严重的外耳湿疹或者真菌病,不合格。

  第八十四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鼓膜穿孔修补术后,不合格。

  第八十五条 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十六条 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萎缩性鼻炎,慢性鼻窦炎,病理性鼻中隔偏曲,不合格。

  前款规定岗位,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1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节眼科

  第八十七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任何屈光不正手术史,不合格。

  第八十八条 防化类,导弹类,电子对抗类,通信导航类,测绘类,后勤类中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者,不合格。

  第八十九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共同性内、外斜视(含15度以下),不合格。

  第五节口腔科

  第九十条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超拾超过5mm,开拾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拾、反拾,重度牙列不齐等严重错拾畸形,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不合格。

  第九十一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的伞降、机降岗位,颌面部骨折术后(未取出钛板钛钉等固定物),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唇裂术后不合格。

  第六节医学影像

  第九十二条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钙化点大于3个,肺纹理增强,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不合格。

  第九十三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一度房室阻滞,不合格。

  第九十四条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胆囊息肉样病变,肝、脾、肾囊肿及血管瘤,肾错构瘤,肾盂宽大于1.0cm,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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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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