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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22日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四)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动走访社区居民,及时收集、上报、处理、反馈群众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以县(市)区(含福州高新区,下同)为单位,原则上按照每1000名常住人口不高于3人的标准核定社区工作者总量。五城区(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下同)社区工作者总量,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县(市)及长乐区组织、民政部门在总量内统筹确定每个社区配备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选任招聘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根据社区工作量、人口数等实际情况,核定社区“两委”职数,一般按照5到9人配备,最多不超过11人。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可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鼓励“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由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市)区制定的招考办法应经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审查备案后,由县(市)区组织实施。招聘结束后,聘用人员名单应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事业心、责任心强;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知识,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研究,报县(市)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民政部门批准。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构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推动培训工作与岗位变化、职务晋升等紧密衔接,确保人员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组织新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开展初任培训。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培训应当突出实践性、针对性,通过跟班学习、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依法办事、执行决策和服务居民的能力。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及以上组织的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培训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作为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街道(乡镇)研究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后,可签订劳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工作,待遇保障由县(市)区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各级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需经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研究,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社区工作者工作日错时延时工作、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制度。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的,应安排调休补休、发放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助。
第十五条 以街道(乡镇)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鉴定、考核材料;学历、职业资格、教育培训材料;党、团类材料;奖励、处分材料;任免、聘用、工资、待遇、退休、辞职辞退等材料。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一懂两会”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由县级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导向,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日常考核比重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50%左右;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各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25%左右。考核标准和民主测评有关事项由县(市)区、街道(乡镇)负责设定。
第十七条 全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25%,考核结果应当进行公示。评定等次作为社区工作者绩效奖励、岗位调整、评优惩戒、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岗位分为正职、副职、社区“两委”成员和“一懂两会”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四类,并实行薪级工资制度。各岗位社区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增加、岗位提升、职业水平提高后,薪酬待遇可随之提高。
第十九条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由统计部门提供),确定社区工作者人均薪酬标准。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变化幅度及当地财政收入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由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和绩效奖励组成。其中基本报酬由岗位工资、工作补贴、薪级工资、保留工资组成。发放标准及方式参照《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执行。
绩效奖励包括绩效工资和综治奖、文明奖等项目,奖励总额不低于社区工作者当年薪酬总额(不含“六险一金”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的25%,可以根据考核等次合理拉开差距,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法定或规定的节假日、假期。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街道(乡镇)应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定期为社区工作者安排健康体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五城区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报酬所需经费(不含保留工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六险一金”和绩效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两委”成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可给予降职降薪或扣发绩效报酬,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
第七章 职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坚持“梯队培养、递进使用”原则,注重从社区专职工作者中选任社区“两委”成员,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选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对表现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街道(乡镇)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需组织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聘街道(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具体按照《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详见附件2)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向招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社区主干,应当继续留任至本届“两委”任期届满,其他社区工作者可自愿选择继续留任至本届“两委”任期届满。期间不得两边领取报酬待遇。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推荐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时,社区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在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成果,在完成重大任务和应对突发事件表现突出,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扬或市委主要领导及以上批示肯定的,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比例限制。社区工作者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个人薪级工资可分别晋升5个、3个、2个等级。已达到最高薪级工资的,可发放一定数额的专项奖励,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市)区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九章 辞职辞退
第三十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辞职,应当向所在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乡镇)在其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核。社区“两委”成员的辞职申请,按照选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聘用方、社区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社区工作任务造成影响;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街道(乡镇)、社区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其他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二条 建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民政局具体指导,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托社区开展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承担业务的组织、实施、指导等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29号)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
2.街道(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优秀社区工作者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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