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1 15:55:30 福建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xiamen.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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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福建省事业单位备考-公基干货(7月30日)
法 律
考点 31◆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考点 32◆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
(2)权利义务性。权利义务构成了法律的主要内容,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权利模式”和“义务模式”。
(3)国家强制性。任何规范都有保证实施的强制力,但法律的保障力量是“国家强制力”(国家暴力);国家强制力只是最终保障力量,法律运行时并不一定都要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本身也要依法行使,因此法律既强化国家权力也会弱化国家权力。
(4)普遍性。主要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排除合理差别。
(5)规范性。主要体现为可反复适用,这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区分。
(6)程序性。法律是依据程序来运转的规范,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可能被宣布为无效。
(7)可诉性。可诉性是法区别于一切行为规则的显著特征。
考点 33◆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所起的导向、引路作用。
②评价作用: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③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④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⑤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约束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2)社会作用
①政治职能,即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
②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考点 34◆法的渊源的位阶
《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本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本法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本法第九十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 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本法第九十一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考点 35◆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就是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法的实施将应然的行为模式转变为人们具体的、实际的行为。依据法的实施的主体及内容的不同,可将法的实施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1)执法,又称为法的执行,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管理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2)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3)守法,又称法的遵守,指全体社会成员以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实际生活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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