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23 15:50:54 国家公务员考试 https://xiamen.huatu.com/guojia/ 文章来源: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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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二:国外以立法形式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细则的实践大都在20世纪90年代,以英国、法国、意大利和比利时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居多。
美国的信息自由。在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案》无疑是一颗具特色的明星。它将行政机关信息的公开规范化、法制化, 法律的强制力度是其保证信息公开落实的有力武器。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高强制性的鲜明特点, 这也是它能够较好地实行和运作的保障。
英国的信息公开。英国的《信息公开法》的酝酿准备阶段有几点是值得我们予以关注和借鉴的。民间力量对信息公开法立法的形成起到了积极作用,采用渐进立法方式, 从分散立法过渡到单一法典。责任到人, 细节划分的原则。
澳大利亚的信息自由,澳大利亚在信息公开方面也是具有显着特色的。它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是在多元利益集团的互动博弈中逐步形成的。打破深厚保守的文化传统, 积极借鉴外国先进国家的立法, 加之民众的呼声和多种政治力量的推动作用, 积聚了一种“喷薄而出”的气势。
瑞典的政府信息公开。瑞典是世界上个建立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 也是一个极度推行自由的国度。政府为了鼓励思想的自由交流和对公众的启蒙, 每个国民都有查阅官方文件的自由。
材料三: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2010年8月13日,高法院也正式公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尽管其中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列入应属“不公开范围”,但像龙江水污染这样的事件显然不在不能公开的范围。恰恰相反,这种信息不公开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才会错失更多对事件处置的主动权,给公共安全带来更大危害,降低政府的公信力。
2011年“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服务型管理能力。发挥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推进社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法制化。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依法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培养公民意识,履行公民义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
【热点剖析】
一、请概括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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