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8 13:31:12 福建农信社考试网 //xiamen.huatu.com/nxs/ 文章来源: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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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中 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光中 公司的章程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光中 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 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光中 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光中 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额的58.3%,未超过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 公司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E公司、B公司、D公司和A公司。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C公司没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则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假设条件中,C公司以其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F公司是不符合规定的。
(3)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本题中,被保证人为出票人A公司,因此保证人D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只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注:考题中汇票金额改为20万元,C公司债务改为18万元,不影响解题。
还有一道题,内容是考核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找到考题。但此前有过相应判例:
在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中,补偿金是必须列入的款项,对于没有约定相应条款的,当事人可与公司协商相应补偿办法;
如公司方坚持以合同未约定为由不予支付,则该合同缺失签约要件,且显失公平,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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