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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省村官考试之《退耕还林条例》第二章1

2013-12-10 11:22:51 公务员考试 https://xiamen.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厦门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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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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