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1 15:12:28 公务员考试 https://xiamen.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厦门华图
【导读】
“自2009年12月26日至2013年6月25日,我们一共受理了采取暴力方式犯罪的精神病人案件20件20人。其中15个案件存在从轻微伤到重伤不等的‘人身伤害’情况,而且嫌犯持凶器、器械的情况,超过一半。”北京市西城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张文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西城检察院的上述调查报告称,20件精神病患伤人案中,85%为男性无业者,并且75%是突发性的无预谋案件,“精神病患有预谋犯罪的案件只有5件,占总数的25%”。
张文秀检察官还告诉记者,精神病患伤人案中“侵害不特定人”的特征明显。“受害者里,还包含了试图制止不法侵害的保安和警察。”
“精神病”是不是肇事者的挡箭牌?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一个问题接踵而至:某人在肇事肇祸时有无精神病,由谁鉴定?会不会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记者检索发现,网民的上述质疑不是毫无来由:2012年6月,山东曾发生一起“医学院女教师驾车撞死4岁女童”事件,事后肇事者张某裸躺在救护车前,阻止施救。而随后的医学鉴定显示,张某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
同年8月,东莞市樟木头镇发生一起“宝马车撞人案”,当场造成3人死亡。后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者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只需承担部分责任。
上述鉴定,均曾引发舆论强烈质疑。“精神病”究竟是不是肇事者的免责金牌?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撰文指出,“虽然精神病的确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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