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30 14:45:45 公务员考试 https://xiamen.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厦门华图
【导读】
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其中,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被判死刑案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在这起典型案例中,7名女童被侵害时才9岁、10岁,尤为恶劣的是,鲍某某对孩子们的猥亵、强奸多达数十次。高人民法院表示,对此类案件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绝不能手软。这表明当前我国儿童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已经引起高法院的高度关注。
高法院公布这起案例非常必要和及时,司法在向整个社会传达一个清晰的信息,也就是幼女必须受到特别的保护,如果对幼女进行性侵害,包括猥亵,一定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事实上,如今一些幼女受到性侵害的案件确实令人触目惊心。河北泊头市两男子夜闯中学强奸6名初中女生;河南省桐柏县黄岗镇一小学教师猥亵小学女生,年龄大都在6岁至11岁之间;广东湛江雷州市一小学校长,将该校六年级两名女生多次诱骗至学校宿舍实施强奸;青岛两名幼儿园保安涉嫌猥亵园内儿童……像是打开的潘多拉魔盒,一时间,有关幼女遭受性侵害的新闻,接二连三地向公众袭来。肮脏与罪恶的魔爪一次次伸向幼小脆弱的花朵,从城市到乡村,从校园到社会,触痛人们的良知,而在性侵害背后则是对孩子一生无法弥补的伤害。
对幼女实施犯罪的一般都是其身边本应履行保护义务者——老师、校长、保安,但正是这些孩子身边的恶魔把孩子拖向了黑暗。未成年幼女在身心发育不全的情况下,不可能进行有效抵抗,犯罪分子往往轻易得逞。在遭遇侵害的幼女中,有相当一部分孩子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是留给老人代管的留守儿童,他们缺乏有效保护与社会关爱。也正因此,性侵害幼女案件中的主观恶性之大、幼女年龄之小、遭受侵害的幼女范围之广常让人咋舌。引发社会共鸣的是,对幼女性侵害案件的法律惩治过轻,将不足以震慑犯罪。
显然,高法院的这一指导性案例意在警醒潜在的犯罪者,尽管我国非判例法国家,但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型案件时应该以此案件为指导,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实践的统一性。然而,幼女性侵害案有愈演愈烈之势的原因,一定程度上还在于司法解释给人留有可以逃避刑罚的想象空间。对强奸幼女案的认定,始于2003年的司法解释:“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司法解释引发不少的争议。我国刑法在保护幼女的问题上确实还存在一些不足,但努力的方向不应是严格责任,从根本上说,对奸淫幼女主观过错的强调是正确的,而是应在坚持过错责任的前提下,朝着对奸淫幼女实行过错推定的思路去进行;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虽然从表面看解决了奸淫幼女罪要求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必须明知的问题,但究竟何为“明知”,何为“确实不知”,仍然需要司法实际工作者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实务经验乃至良知和勇气来作出后决断。
这次高法院公布指导性案例的重要意义恐怕正在于此,希望司法工作者哪怕承受一些压力,也要真正为未成年儿童撑起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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