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1 11:03:28 公务员考试 https://xiamen.huatu.com/gwy/ 文章来源:厦门华图
【导读】
今年暑假,李某参加了四川南充教师公招考试,以总成绩第三名入围体检环节,但在指定的初检、复检医院均被查出“梅毒血清试验阳性”,人事部门据此“不予录用”。后来,李某自己先后找了三家三甲医院检查,结果都显示她从未感染梅毒。为此,李某将复检医院告上了法庭。(11月20日四川在线)
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招考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李某按要求进行的初检、复检的结果与自己找的三家三甲医院的检查结果却截然相反。当地人社局负责人表示,公招体检只认复检结果,即使之后的体检呈阴性,也不被认可。根据《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事行政部门安排复查一次。从以上分析看出,国家的体检规定比较笼统,只规定可以进行复检,未明确具体次数。但如果按照四川省的地方法规,复查只能有一次。抛开其它因素,从政策法规的角度来看,当地人社局的答复也并无瑕疵。
三甲医院是依照中国现行《医院分级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而划分的医院等级之一,是国家特殊医院以外的高等级的医院。应当说,存在其中一家三甲医院检查有误的可能性,但三家三甲医院的检查结果均一致的事实显示了其绝对的性和可信度,只是该院非当地招录部门“指定”。这里就出现了一个疑难点:如果此次公招存在猫腻,那么,在三家三甲医院结果的鉴证下,李某的“六月飞雪”的沉冤何时才得以昭雪?由此看出,这种体检结果前后显示不一致实际暴露出了目前国家公务员招考体检环节的制度缺陷:体检到底应按照什么原则和规定来执行?怎样进行体检才算有效?如果出现招录部门指定医院与至少同等级别医院的检查结果不同的情况下该如何保障考生权利?
公务员招考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牵一发而动全身。近年来,招考的各类丑闻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2011年4月,山西长治市的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宋江明,参加当地的公务员考试,取得了笔试、面试、总成绩的成绩,但在随后当地人社局组织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复检中,宋江明的血红蛋白不符合标准,致使他未被录用。但在之后的7次体检中他的血常规检验结果都显示正常。经查,此次公招过程中存在着相关责任人故意篡改考生体检结果的违法事实。
目前国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系列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公务员招考等问题,制定法律和法规的现实落脚点是既要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资格条件,又要保证录用公务员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同时,查漏补缺,依势而为也应是法治精神的题中之义。因此,建议对现行公务员招考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正,以维护社会公平,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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